小知识:博士工作站申报条件
(一)设站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管理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良好;2.具备为在站博士提供必需的科研和生活保障能力;3.具备博士工作站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包括具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经费及场地保障等。(二)申报对象在满足以上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支持以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企业设立博士工作站:
1.优先支持设有“双一流建设学科”、我省高水平建设学科或在华南地区具有辐射效应博士学科点的高等院校设立博士工作站;2.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各类创新平台的科研机构或从事科技活动工作中,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30%的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3.优先支持拥有以下机构之一的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广东省重点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学科或级别相当的机构;4.优先支持建有省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和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或从事研发工作的具备博士学历人员总数占科研职工比例达到10%以上(其中,成长性高新企业达到5%以上)、已建立省院士专家企业工作站的企业设立博士工作站;5.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尤其是涉农领域的有关单位设立博士工作站。来源云浮人社、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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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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